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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严监管!证监会修订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》

2025-05-27 来源:新时代网 作者:赵强

2025年5月15日,证监会修订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监管规则》),自6月15日起施行。本次修订修改条文12条,新增9条,归并1条,删除1条。

图片 上图来源:证监会网站

 

《监管规则》强调,聚焦实体本源,明确募集资金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,集中投向主营业务领域,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;强化过程管控,对资金用途变更及使用进度滞后情形实施从严监管,杜绝资金滥用;筑牢安全防线,完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,严防资金被挪用、占用;提升使用效能,通过优化制度设计,推动资金配置向高效益、高价值项目倾斜;压实中介责任,要求保荐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核查监督义务,发挥专业把关作用;深化协同改革,做好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、《公司法》修订内容的衔接适配。

 

具体来看,在规则适用范围方面,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》明确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(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、存托凭证等)募集资金,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以及债券募集的资金则不在此列。

 

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,规则着重强调专款专用、专注主业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。一方面,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,明确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且用于主营业务,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,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。另一方面,严格限定超募资金最终用途,只能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、回购注销,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。

 

监管层对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将从严监管。明确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,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况需主动信息披露,防止变相改变用途。同时,详细列举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多种情形,并规定了擅自改变用途适用的罚则;对于募投项目延期实施,要求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。

 

为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,规则从多方面进行规范。现金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,除保留原有高安全性、高流动性等要求外,明确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,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时,上市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;专户管理也得到完善,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和现金管理都要通过专项账户实施;此外,还便利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。

 

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,规则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规定,原则上项目实施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,支付困难时可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;同时明确募投项目若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,需进行重新评估论证。

 

在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上,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变化,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合理性;强化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,要求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,发现异常向监管机构报告;并明确了与相关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衔接机制。

 

本次修订还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《公司法》修订的衔接调整。鉴于独董制度改革取消相关意见要求,删去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内容;同时适应《公司法》修订精神,将“股东大会”表述调整为“股东会”。

 

关于超募资金,设置过渡期安排,《监管规则》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,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。

 

此次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》的修订,是资本市场监管领域的重要举措,将有力推动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,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,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。

责任编辑:韩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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